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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三、自洪武三十三年六月初一日昧爽以前,官吏军民人等有犯除谋反,大逆,谋杀祖父母、父母,妻妾杀夫,奴婢杀本使,谋故杀人,蛊毒魇魅,毒药杀人及见提奸恶不赦外,其余已发觉、未发觉,已结正、未结正,罪无大小,咸赦除之,敢有以赦前事相告言者,以其罪罪之。”
“四、自洪武三十一年闰五月以后,周、齐、湘、代、岷、肃六府被诬陷时,文武官员、军民人等连累致罪者,官复原职,已故者文官优免其家,差役武官子孙承袭,民充军者,复还原籍为民,军发边远者仍还原卫,为奴者即放宁家,入官田产照数给还。”
“五、递年为事煎盐、买马、当站及囚充递运、水夫、皂隶、膳夫人数,一体赦免,各放宁家。”
“六、建文年间上书陈言有干犯之词者,悉皆勿论所出,一应榜文条例并皆除毁。”
“七、山林隐逸、怀材抱德之士,有司询访以礼,敦请赴京,量材擢用,其有志尚闲逸不愿出任者,具名来闻。”
“八、鳏寡孤独有司依例存恤,毋令失所,民年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者,许令一丁侍养,其有饥寒不能自存者,官为赈给。”
“九,山东、北平、辽东、河南、直隶府州县人民有被兵不能耕种者,并免三年差税,不曾被兵者,与直隶凤阳、淮安、徐州、涂州、扬州今年秋夏税粮尽行焚免。”
“其余直隶府州、山西、陕西、浙江、福建、江西、湖广、两广、四川、云南阀免一半。”
“其有洪武三十三年六月初一日以前拖欠一应钱粮、盐课、畏匹、木植、芦柴等项,及军民所养马、牛、羊等项倒死,并欠孳生者并免,追赔其弓兵,砍办芦柴者,优免二年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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