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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三十七章 当阳县县令文安 (2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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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“县中令史检验尸体,亦回禀说尸体上的伤痕是被利齿撕咬所致,非人力所能及。”

        令史,其实就是后世封建王朝所谓的仵作,或者说是现代的法医,专门负责检验尸体,将具体情况汇报官员。

        说起来,秦律缜密威严,对于查案亦有着一套规则,如何检验尸体,如何记录数据,都达到了令人惊叹的地步。

        扶苏在咸阳之时,翻阅秦律闲暇之时,亦曾看过地方官府递上来的报告,每一件命案都写的极为详细,逻辑缜密,前因后果全都吻合。

        毫不夸张的说,几乎将当时现场的情形还原出来。

        而作为县令,对于律法条令更是对于自己要掌握的律令了如指掌,秦律当中可是规定,以其人之忘,还治其人之身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意味着忘记律法以及相关条令,最终受罚的就是执法者本人。

        而秦律当中还允许上告,如果案件被审判者觉得官府审判不公,完全可以一级一级的上告,乃至于最终打官司打到廷尉面前,打到皇帝面前,也不是不可以。

        当然,这样的做法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最终审判结果与原有的结果一致,那么上告者将会受到加倍的惩处,而如果判定上告者无罪,或者罪名与实际不相符合,那么接受上告的一连串的官吏都要连坐,接受秦律的惩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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