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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日本国业已愿意,在大坂齐国臣民遇害之处所竖立铭志之碑,列叙日本国政府幕府惋惜凶事之意,并书以汉文。
三、惩办伤害齐国臣民之首祸诸臣、官员、市商及普通日本之民,期间,由齐国派出监察人员予以监督执行和确认;秜
四、日本国将管理以下诸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、军器、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,永远让与齐国。
第一、陆奥地区之奥羽山脉以东,雄物川以北,上述地区所有各城市邑,皆包括在划界线内。
第二、长门国所属之下关地区。
第三、壹岐岛全岛及所有附属各礁屿。
第四、平户岛及所有附属岛屿。
五、前款所载之地图划定疆界,俟本和议批准互换之后,双方应各选派官员三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,就地踏勘确定划界。
六、日本政府依约将白银一千五百万两交与齐国,作为赔偿军费。该款分作三十年期交完,还款期间,未偿付部分需加征每百抽五之息。第一次三十万两,应在本和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交清。余款平分三十次,递年交纳;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,均听日本国之便。秜
七、本和议批准互换之后限六个月之内,齐国准予日本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,任便变卖所有产业,退去界外。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,酌宜视为齐国臣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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