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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62章 离婚案 (2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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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幸亏,曾国藩偶然救助了鲍超,才成就了日后的湘军名将。

        “卖休”与“典妻”类似,都是把妻子作为丈夫的附庸,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。只不过,“典妻”可以赎回,“卖休”则类似于绝卖,不可赎回。

        “**”的情形更为悲惨,是指丈夫为了钱财,逼迫或者默许妻子与别人通奸。

        有清一代,“典妻”、“卖休”、“**”三种情节构成了清朝司法实践中“离婚”案件的主体。

        穷人家有“典妻”、“卖休”、“**”等婚姻悲剧,富人家同样也有。

        本次离婚诉讼案中,原告刘娥本是大家闺秀,嫁与广州府南海县望族崔氏。哪知道,丈夫崔虎太混账,吃喝嫖赌毒无恶不作,还有家暴的恶习。

        刘氏没有生育子女,难以忍受婚后生活,请求回家,却遭到娘家的拒绝。娘家为了维护三纲伦理,宁愿把女儿往火坑里推,也不愿让她回家。

        这在我们今人看来,是否觉得有些匪夷所思呢?

        可在晚清,这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。在时人的舆论里,刘氏离婚,就是家丑外扬,简直就是无理取闹。而她父母拒不接纳刘氏,却将得到士绅阶层的一致好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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