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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“因为如果这样,哪些是法律,哪些不是,才是人们争论的焦点,这会导致什么结果?每个人都有一套自己的价值观念,而他们会用自己的价值观念,建立一个法律的身份标准。同时,他们会倾向于用自己的价值观念排斥异议,否定其他人甚至大多数人的法律标准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科学,其实是和自然科学一样,它自然有一套不受人的价值判断影响的、中立的、理论学说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……

        “让我们回头看英国1956年颁布的《X犯罪条例》(),该条例规定两个男人有同X恋行为是一种犯罪,人们恰恰是摒弃了自身的知识判断和价值判断,才认为这是法律并且加以遵守。但这不代表所有人都去无条件地服从于它,人们依旧会清醒地指出它是侵犯个人自由道德的法律,从而慎重地提出改革方案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哈特指出,如果坚持恶法非法,那些坚持者势必对法律改革的问题麻木不仁。因为,一旦否定了恶法也是法,那么既然成为法律,就必然是正义的、完好的法律,它当然没有改革的问题了。与此类似,如果坚持恶法非法,人们也会忽略秩序、正义、道义、罪刑法定等价值之间的选择困境,从而忽略了其他可能的价值方向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请问对方辩友,如果根据你们恶法非法的看法,某个条例一旦被认为是法律,在人们心目中就不会存在对它进行改革的需要,他们可能下意识地以为,既然它是发,那么它已经符合了正义、公正的条件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韩非子说,法者,编着之图籍,设之于官府,而布之于百姓者也。这说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认为,法就是法律,与公正没有必然的联系,恶法亦法,这个观点和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不谋而合。奥斯丁提出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理论,认为法律在道德层面的好坏与它是否为法律并无直接联系,因此它才是客观的,不被个人道德评判标准所动摇的,一道法则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……

        “虽然哈特认为法律最好与道德保持一致,但与道德相左的法律,在其效力上仍是法律,因为将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是很危险的,如将权力融合于人们对法律本质的观念中,或者以现行的法律代替道德,直接作为衡量行为的最终准则,这其实无形中已经降低道德的高度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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