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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这个事,法律都进行了修改,刑诉法中明文规定“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,只能发回一次。”
因此,佘某成了空前、绝后的被判了四次死刑的人。
这个时候中院慌了,如果按照高院的判决方式,一旦再上诉,那么高院妥妥的判无罪。
这怎么行?
高院判了无罪,那岂不是中院要承担责任了?而且,这个“杀人犯”就这么放了?
于是,中院开始了骚操作。
市检撤案,把案子向下移交至县检察院。由县检察院来进行起诉,县基层法院开庭审理。
县一级法院的上限是判15年,于是,佘某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。
佘某不服,上诉,上诉到了市级的中院,中院一看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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